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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黄秋霞与郭永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霞,郭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49-2号申请执行人黄秋霞。被执行人郭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霞与被执行人郭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永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一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