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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相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093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安渊博,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霞,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被告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