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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池亦炜与刘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池亦炜,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金,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亦炜诉被告刘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亦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5元,撤诉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池亦炜负担。代理审判员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廖雅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