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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耿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春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