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耿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春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