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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43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案字第号财产保全函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