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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29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061776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其婚生子在住院治疗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