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王德军、赵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王德军,赵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石海龙,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德军,男。被告:赵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王德军、赵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席 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徐 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