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左勇与王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勇,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左勇,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兴军,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勇与被执行人王兴军(2012)泰山民初字第69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执行的(2012)泰山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