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雨与被告夏立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雨,夏立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张光雨。被告夏立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雨与被告夏立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00元,免除缴纳。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