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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牛国峰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555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法院。被告人牛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第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贺小强、郭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至4月9日先后在神木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的超市卖牛肉干的摊位上实施盗窃九次,共盗窃一号牧场牌风干牛肉二十袋、阿恋牌风干牛肉两袋。2015年4月9日12时30分许,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在神木县神木镇“恒生”国际购物中心将再次盗窃牛肉干的牛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号牧场牌牛肉干两袋,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二十二袋牛肉干总价值为4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解某某、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郭利平的证言,失主王某乙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证明、无犯罪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超市内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爱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