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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邢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邢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小字第14号原告郝某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邢某,男,35岁,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邢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