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邢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邢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小字第14号原告郝某某,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邢某,男,35岁,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邢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