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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齐永升诉庆阳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发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齐永升,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该县。被告庆阳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发贵,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该县。本院在审理齐永升诉庆阳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李发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齐永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永升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永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免除。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