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