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