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健与马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健,马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470-2号申请执行人:林健。被执行人:马佳佳。原告林健与被告马佳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发出(2013)台黄商初字第278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健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马佳佳返还林健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3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佳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147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马佳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大众牌CC轿车一辆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该车现下落不明,尚不能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马佳佳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佳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彪执行员 何贤鹏执行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件与代书记员邵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