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交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交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乡东哨村六组0077号。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乡青沙子村三组003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民族大厦。负责人:任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