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辖终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保群与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孟保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辖终字第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安东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柳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保群,居民。上诉人江苏镇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镇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保群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安民初字第03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院在审理孟保群与镇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镇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镇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柳亚明现居住在南京市白下区,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因此镇乾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镇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镇乾公司负担。上诉人镇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镇乾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柳亚明,镇乾公司的管理及管理费用均由柳亚明实施和负担,柳亚明长期居住在南京市白下区,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应当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镇乾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东台市安丰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镇乾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住所地与本案没有关联,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法院的确定。镇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元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