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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43号原告:黄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