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43号原告:黄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