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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昌图县某某村王某家串门,趁无人注意,将谢家村村民赵某放在王某家床上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的钱包盗走。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将23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赵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返还赃款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