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溢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溢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吕溢强,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林兆德,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听国,湖南省新邵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肖松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崇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钰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溢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五年八月五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溢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溢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溢强负担。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