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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良峰、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与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峰,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朱良峰。委托代理人:陆旦,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朝辉。委托代理人:毛留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岑忠良。委托代理人:郑百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锦倩,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峰诉被告浙江淮恒水利景观有限公司、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良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0元,由原告朱良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