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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大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科利共有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会,黄科利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50号原告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田维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会员工。被告黄科利,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黄科利共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大升名都泰和锦苑业主委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崛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