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伟文、江桂妮与李伟标、梁巍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中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陆伟文,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江桂妮,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刘滨培,均为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标,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巍潆(曾用名梁雪梅、梁五梅,系被告李伟标的妻子),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陆伟文、江桂妮诉被告李伟标、梁巍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伟文、江桂妮的委托代理人刘滨培,被告李伟标、梁巍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向本院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李伟标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夫妇借款200万元,且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三个月后归还。当日,原告江桂妮即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共汇款200万元给被告李伟标,并由李伟标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伟标陆续归还了部分本金150万元,尚欠5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催债,但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拒绝还款。被告梁巍潆是被告李伟标的妻子,50万元借款是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梁巍潆应与李伟标共同偿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李伟标返还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夫妻借款50万元人民币,并自2015年5月起诉之日起,到还款日止,以借款5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给原告。2、被告梁巍潆对上述借款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李伟标、梁巍潆承担。原告陆伟文、江桂妮为证明案件的事实和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两原告的身份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主体资格及其夫妻关系;证据三、原告结婚证,证明两原告是夫妻关系;证据四、被告结婚证,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应共同偿还;证据五、《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该证据是李伟标亲笔签下的,现尚欠5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证据六、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回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且实际收到原告的转账款200万元的事实。被告李伟标口头辩称,原告陆伟文、江桂妮两夫妻诉我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是事实。当时,我开设的云浮市伟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石材生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我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用作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后归还原告150万元,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我愿意还款和按照原告的要求支付利息给原告,但由于我现在无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时间。另外,我妻子对欠款50万元不知情,当时我借款是急于清偿银行的到期贷款,我希望该欠款由我一人承担。被告梁巍潆辩称,我丈夫的债务情况我一点都不知情,当时他向原告借款我根本不知道,所以我不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伟标、梁巍潆无证据向本院提交,被告李伟标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均无意见。被告梁巍潆对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均无意见,但认为其对被告李伟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不知情。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李伟标向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夫妇借款200万元,用作偿还其在银行的到期贷款,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三个月后归还。当日,原告江桂妮即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共汇款200万元给被告李伟标,并由李伟标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伟标陆续归还了部分本金150万元,尚欠5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李伟标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能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院另查明,原告陆伟文与原告江桂妮是夫妻关系,被告李伟标与梁巍潆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两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借款《借据》、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回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两原告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实际履行地为云浮市云城区,两被告的住所地也在云浮市云城区,故应以云浮市云城区所在地法即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云浮市云城区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文《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本案原告陆伟文、江桂妮与被告李伟标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陆伟文、江桂妮提供《借据》和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回单》证实,且被告李伟标亦予以承认,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李伟标至今仍然拖欠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借款5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伟标拖欠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借款500000元,原告与被告李伟标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返还借款的日期和如何计付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被告李伟标在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至今未返还借款,违反了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对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伟标偿还借款共5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伟标承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伟标与原告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其与梁巍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应认定该欠款是被告李伟标与被告梁巍潆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故被告梁巍潆应对被告李伟标应偿还给原告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伟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还本金之日止)给原告陆伟文、江桂妮。二、被告梁巍潆对被告李伟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李伟标、梁巍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陆伟文、江桂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李伟标、梁巍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容审判员 陈灿良审判员 严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常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