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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向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向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担。代理审判员龙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劳靓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