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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与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66号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李景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杨学清,男,汉族,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工。代理人,贾亮,男,汉族,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职工。被告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有胜,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47.3元、保全费4467.4元,合计10314.7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