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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彭爱南诉被告龙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南,龙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彭爱南。委托代理人刘亚辉。委托代理人吴蕊萍。被告龙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爱南诉被告龙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依法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交,也未办理减、免、缓等法律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 峰审 判 员  邓赵胜人民陪审员  周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