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