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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