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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用公房管理所与张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复核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田丰2015.8.13事由民 事 判 决 书附件(2015)历商初字第746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历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用公房管理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茂盛,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宪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侯宁,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系原告职工。被告张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用公房管理所(以下简称历下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下房屋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宪军、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下房屋管理所诉称,被告张某因欠付原告的租金,于2013年10月21日向我方写下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10月前还清欠付租金6万元,但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房租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历下房屋管理所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一份。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公房所房租(2010年11月至23012年4月)6万元,在2014年10月前还清。本院认为,通过张某出具的欠条可以得知,原、被告之间存在房租租赁合同关系,因张某欠付租金而向历下房屋管理所出具了欠条,欠付租金的数额为6万元,张某未及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用公房管理所支付租金6万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