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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诉被告陈荣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陈荣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2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任和平。委托代理人:贾智伟,男。委托代理人:吴辉元,男。被告:陈荣梅,女,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诉被告陈荣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9521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贾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