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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保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齐立德与任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立德,任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保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齐立德,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任录,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东坊城乡东坊城村。齐立德与任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570元,本院立案后立即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齐立德在立案时提出保全任录所有的晋B175**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了该车辆,现该车由被执行人任录使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任录所有的晋B175**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