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尚胜、王修楼、陈克东、马中军、王宏伟、朱长平、王宝林、马成平、王宏梅、方绪传、蔡因祥、黄学田、朱远明、王庆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尚胜等,王庆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尚胜等13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朱远明。原审被告:王庆功。上诉人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尚胜、王修楼、陈克东、马中军、王宏伟、朱长平、王宝林、马成平、王宏梅、方绪传、蔡因祥、黄学田、朱远明以及原审被告王庆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5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我公司的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马尚胜等13人提供劳务的地点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王庆功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杨柳村前盘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马尚胜等13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王世春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单:马尚胜。王修楼。陈克东。马中军。王宏伟。朱长平。王宝林。马成平。王宏梅。方绪传。蔡因祥。黄学田。朱远明。附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