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富强与何高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巍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强,何高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巍峰,周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被执行���何高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祁东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罗汉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巍峰,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周彩凤,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富强与被执行人何高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立,被执行人何高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富强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46.5万元;被执行人肖巍峰对此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何高明不能按期偿还时,对借款本金的二分之一即6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湖南省长沙湘华���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上扣划665085元、从何高明账户上扣划18700元到本院账户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何高明、肖巍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何高明下落不明,现已将本案移交公安对何高明进行司法拘留。因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张富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韬校对人:刘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