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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咸阳王浩峰中药堂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咸阳王浩峰中药堂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子洲县人。委托代理人穆金山,咸阳市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址咸阳市渭阳西路副2号。法定代表人贺丰杰。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娟,女,汉族,陕西咸阳市人。该医院员工。被告咸阳王浩峰中药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安定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陕西西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咸阳王浩峰中药堂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