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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朱发荣与徐世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荣,徐世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朱发荣。被执行人徐世夏。申请执行人朱发荣与被执行人徐世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玉仲字第0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世夏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发荣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世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世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朱发荣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玉仲字第012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发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陈一军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