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我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希望法院判决我们离婚。被告乔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从2015年4月3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虽然有所冲突,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当庭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建军审 判 员 刘 成人民陪审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