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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绍禧与黎振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禧,黎振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绍禧,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黎振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李绍禧与被执行人黎振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振达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绍禧人民币230594.5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615元、执行费33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