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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厦门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85505847-8。负责人张新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朝玮、钟桦,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5号1206单元。法定代表人钱廷刚。被告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29号1801室-27。法定代表人张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勒卡斯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厦门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华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