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韩某某,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许付平,章丘诚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