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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9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作为与袁舟、缪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作为,袁舟,缪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974-3号申请执行人袁作为。被执行人袁舟。被执行人缪志君。申请执行人袁作与被执行人袁舟、缪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受理费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志君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227号瑞丰家园1幢1003室房屋,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323.14元,申请人按比例分得了执行款,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9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