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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臧建斌与刘桂花、郑晓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臧建斌被执行人刘桂花被执行人郑晓刚申请执行人臧建斌与被执行人刘桂花、郑晓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花、郑晓刚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具体住址不详,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