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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625号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金竹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朝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青,经理。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