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覃泽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泽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泽罗,农民。2012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泽罗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泽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覃泽罗窜到武宣县禄新镇毛村红泥岭(地名)覃某家的甘蔗地旁边,趁无人之际盗走覃某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HJ110-2D型二轮摩托车1辆。当覃泽罗推摩托车离开几十米远时被失主覃某发现并抓获。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3,726元。本院另查明,覃某抓获覃泽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本村的覃某行等人将覃泽罗及被盗的摩托车带到武宣县禄新镇大荣村民委办公楼前的操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盗的摩托车发还给失主覃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泽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失主报案及陈述、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鉴定结论书、提某、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泽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泽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挽回失主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覃泽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泽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莉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阳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