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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胡明与邹美红、周治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美红,胡明,周治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美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治淮。上诉人邹美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美红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赵士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