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德阳新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绵竹市城西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新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城西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91号原告德阳新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法定代表人周继勇,执行董事。被告绵竹市城西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五路口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显禄,总经理。原告德阳新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竹市城西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绵竹市城西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德阳新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F700**号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绵竹市城西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账号:22204101040011421)的银行存款289886.44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物(原告德阳新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F700**号轿车)予以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