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希倩与迟咸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倩,迟咸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张希倩,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贺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天舒,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迟咸尊,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张希倩与被告迟咸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罗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倩的委托代理人贺宁,被告迟咸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希倩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迟咸尊驾驶鲁Ax号车转弯至文化西路时与朱川驾驶的鲁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川受伤及鲁x号车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大队认定,被告迟咸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希倩无责任。请求判令赔偿车损费用17389元,鉴定费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希倩提交如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维修费收据1张。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迟咸尊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是事故车车主,该车为二手车,且现已转卖,我不知此车在何处投保。对维修费、鉴定费不予认可。被告迟咸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被告迟咸尊驾驶鲁Ax号车转弯至文化西路时与朱川驾驶的鲁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川受伤及鲁x号车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大队认定,被告迟咸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希倩无责任。2014年8月28日,原告张希倩委托济南市历下区价格认证中心对x号车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2015年7月23日,被告迟咸尊对x号车维修费及更换配件申请鉴定,2015年8月5日,被告迟咸尊申请撤销鉴定。2015年8月7日,历下法院技术室出具退鉴函。本院认为,对济南交警历下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迟咸尊负全部责任,原告张希倩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鲁Ax号车是否购买保险,被告举证不能,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迟咸尊应对原告张希倩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出具济南历下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虽为单方鉴定,但有明细表、维修收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迟咸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希倩赔偿车辆损失17389元。二、被告迟咸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希倩赔偿鉴定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张希倩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迟咸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燕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