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虹民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虹民初字第0260号原告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建军,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季晓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与被告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鼎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中华及其特别委托代理人常建军,被告祥宇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小亮、季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鼎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承建原告单位内的1#、2#厂房后续工程,合同总价为596万元,工期110天。被告于2012年2月7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非常缓慢,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被告未能按时完工,目前已经严重超期。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已经完工的项目进行了初验,发现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严重质量问题:1、屋面几十处渗漏。2、2#厂房地面经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3、吊车梁���上墙体粉刷毛糙。4、钢结构柱间支撑不够,屋面支撑油漆未做好。5、消防未按图纸完成。6、地沟未处理好,积水严重。原告和监理单位多次通知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整改非常缓慢,且效果不明显,加之工期已严重超期,原告就合同的解除已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关于工程质量及相关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问题所致各项损失4158955.4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祥宇公司辩称,被告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庭审中,被告祥宇公司又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是违章建筑,应当立即拆除,原告还应支付拖欠被告的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原告华鼎公司与被告祥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华鼎公司将其1#、2#厂房后续工程发包给被告祥宇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7日,工期110天(雨天顺延);按图纸施工,工程款为596万元(不包括电缆沟盖板、电动卷帘门、吊装费、支撑系统等四项费用),采用固定价格一次性包死,除发包人要求工程量变更外,其余均不作调整;工程款的支付为按每月报送工程量计量,付至所完工程的8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竣工验收一年内付清,承包人每月报送工程量的时间为当月25日,发包人付款时间为当月30日前;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质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期拖延以3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祥宇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原告华鼎公司陆续支付了工程款418万元。2012年9月3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泰州祥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屋面��水进行初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一份,确认1#、2#厂房屋面防水工程存在多处漏水等质量问题。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和设计院对案涉工程进行初验,确认案涉工程存在十余项质量问题。10月18日,被告祥宇公司向原告华鼎公司及监理单位和设计院发出回复,称相关质量问题均已修补整改到位。2012年10月27日,监理单位向被告单位发送监理工程师质量整改通知单一份,载明:鉴定单位自初验至今,仍有屋面防水渗漏等质量问题存在,要求被告单位在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单位验收。2012年10月31日,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就案涉工程2#厂房地平的水泥混凝土强度和厚度出具检测报告一份,认为2#厂房地平的水泥钢屑砂浆厚度、1:3水泥砂浆厚度、混泥土厚度等指标均小于设计要求。2012年12月6日,监理单位再次向被告单位发送��理工程师质量整改通知单一份,认为10月27日质量整改通知单载明的防水渗漏等质量问题仍未处理好,要求被告单位尽快落实,尽快完成后竣工验收,以减少双方损失。2013年1月3日,被告单位向原告单位发送回复一份,表示消防工程已按照要求完成,墙面粗糙部分已经处理,地面问题存在差异由杨小亮当面交涉,防水处理现已重新设定方案,施工争取近期完工。2013年2月4日,被告单位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函和催款函各一份,表示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施工。2013年2月5日,监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认为截止当前,案涉工程仍然存在防水渗漏、消防未按图纸完成、2#厂房地面不符合要求等7处质量问题。2013年2月6日,泰兴市公证处受被告单位委托,至现场对案涉工程现状进行了拍照和摄像。2013年2月20日,被告单位再次向原���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要求原告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材料,并在五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余款。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华鼎公司的申请并结合双方的诉求,本院对被告祥宇公司所完成的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及维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司法鉴定科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车间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认为案涉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1#、2#车间屋面做法与设计要求不一致,屋面卷材防水层有脱落、翘边、鼓泡、收头粘结不牢固等现象,屋面细石混凝土层有起砂现象,上述现象造成屋面渗漏,屋面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影响车间的正常使用。(2)1#、2#车间屋面支撑的钢构件涂层厚度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对钢构件的耐久性有一定影响。(3)1#、2#车间地面排水沟的排水坡向较小,造成排水不畅,影响车间的正常使用。(4)1#、2#车间安装的消火栓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消防管道没有接厂区两路进水消防管网,消防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影响车间的正常使用。(5)2#车间水泥钢屑砂浆层最厚处为3.9mm。有11处混凝土层厚度小于180mm,地面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影响车间的正常使用。(6)1#、2#车间内墙涂料的基层腻子存在多处不平整现象,涂料面层存在多处涂饰不均匀现象,涂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经分析该项质量问题不影响车间的正常使用。(7)2#车间外墙涂料存在多处较大范围的裂缝现象,涂料表面裂缝与墙体抹灰层开裂有关,影响车间的正常使用。(8)上述存在的对房屋使用及耐久性有影响的质量问题应进行维修处理。鉴定报告针对上述质量问题制定了维修方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万元。对上述鉴定报告,原告华鼎公司未提出异议,被告祥宇公司提出异议。本院遂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询。在经过双方质证、质询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最终维持该鉴定报告结论不变。其后,本院司法鉴定科又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维修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元月20日出具报告,确定鉴定总造价为3977779.94元(不包括垃圾清运费181175.55元)。该鉴定报告亦已经原、被告双方质证,被告除对该造价鉴定报告所依据的维修方案持异议外,另认为鉴定认定的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万元。本院认为,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华鼎公司仍未能领取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因案涉工程系违法建筑,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原告华鼎公司作为发包方所提出的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本院均不予处理。原告华鼎公司可待取得上述“三证”后另行解决。由于被告祥宇公司已另案提起工程款拖欠之诉,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0元,鉴定费90000元,合计114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440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程 铭审判员 李玉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鞠 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