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9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与许国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许国春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565号原告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京北沙河钢材市场。经营者唐炳洪,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春,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建廷,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诉被告许国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国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盛昌隆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也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