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尔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尔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32号原告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7543-X。法定代表人颜呈杰,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笈,男,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林尔煜,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尔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交纳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喜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