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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与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永兴居委*组。负责人吴正文,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滨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941-7。法定代表人鞠彬,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请求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行政补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永兴胶合板厂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