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付强与宋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宋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付强,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英安镇新明4组。被告:宋泽成,男,30岁,公务员,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诉被告宋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