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付强与宋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宋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付强,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英安镇新明4组。被告:宋泽成,男,30岁,公务员,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诉被告宋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