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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做抵押先后两次从甘南县宝山乡宝山村四屯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70000.00元。案发后郭某某将赃款退还刘XX。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赵XX的名义,制作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10000.00元,月息6分。3.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武XX的名义,伪造一本12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4.2012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白XX的名义,伪造一本144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60000.00元,月息6分。5.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郭XX的名义,伪造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抬款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公诉机关依据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人郭XX、武XX、白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刘XX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为郭XX犯合同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出判处郭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做抵押先后两次从甘南县宝山乡宝山村四屯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70000.00元。案发后郭某某将赃款退还刘XX,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某某谅解,望从轻处罚。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赵XX的名义,制作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1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某某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某某谅解,望从轻处罚。3.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武XX的名义,伪造一本12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某某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某某谅解,望从轻处罚。4.2012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白XX的名义,伪造一本144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6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某某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谅解,望从轻处罚。5.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本村村民郭XX的名义,伪造一本96平方米的假房照做抵押,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被害人刘XX处骗取人民币30000.00元,月息6分。案发后郭某某退赃,被害人刘XX表示对郭某某谅解,望从轻处罚。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甘南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的自然状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被抓获的情况。3.房屋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郭某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及假房照做抵押,抬款20万元。4.甘南县房产管理处证明证实,无产权人郭某产权证是为0049573,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的产权登记。5.和解协议书证实,在刘XX处的抬款以还清,谅解。6.谅解书证实,在刘XX处的抬款以还清,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我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某抬款担过保,其它的事我就不清楚了。2.证人魏XX证言证实:2012年5月初,我与丈夫白XX在甘南镇内一个房产公司为郭某抬款担过保,过几个月后有个叫XX的打电话让我们还钱,我说找郭某要钱去,与我无��。3.证人赵XX证言证实,我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某抬款担保一万元,其它的事我就不清楚了。4.证人白XX证言证实,我和魏XX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某抬款担保六万元,郭某后来还没还钱不清楚。5.证人武XX证言证实,我在甘南县宏远房产公司为郭抬款担保三万元,郭后来还没还钱不清楚。6.证人候XX证言证实,我没有给郭办理过房照。7.证人魏XX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郭在宝山乡直抬款让我担的保,抬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刘XX陈述,郭用过期失效的房照做抵押二次在我手里抬款七万元,利息5分。2.被害人刘XX陈述,郭用假房照做抵押四次在我手里抬款十三万元,利息6分。(四)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我用过期失效的房��及假房照做抵押,在刘XX抬款七万元,利息5分,刘XX抬款十三万元,利息6分。(五)其它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五本、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收据等。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利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成罪。公诉机关对郭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郭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笫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小波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